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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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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50 條
進等之決定,至遲不得逾進等之月末日,每月辦理一次。 前項決定,應告知本人。 各等受感訓處分人之處遇,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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