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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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8 條
受感訓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 進等,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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