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19: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2 條
借提偵審時間,逾二個月尚未將受感訓處分人送還時,原感訓處所應即查
催,並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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