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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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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8 條
送與受感訓處分人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與人之姓名、住居所不明或為受 感訓處分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廢棄之或為其他必 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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