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2: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9 條
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考核不及格者,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
月。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9 條
  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考核不及格者,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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