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身心狀況 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分類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 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分類期間不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