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1:5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6 條
感訓處所對於被拒絕收訓者,應速向法務部報備。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6 條
感訓處所對於被拒絕收訓者,應速向法務部報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