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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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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46-1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當時本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感訓執行機關仍得依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四日修正施行前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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