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2: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8 條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38 條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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