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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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7 條
前條獎賞之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 三、增加接見。 四、增加通信。 五、其他獎賞。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37 條
前條獎賞之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 三、增加接見。 四、增加通信。 五、其他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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