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 生科證明,提經所務委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 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受感訓處分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或勞動服務,經衛生科證明,提經 所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或勞動服務成績依第三十二條所定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分數二 分之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