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2 條
受感訓處分人除因獎懲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一、輔導:最高八分。
二、操行:最高十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八分。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32 條
  受感訓處分人除因獎懲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一、輔導:最高八分。
  二、操行:最高十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或勞動服務:最高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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