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4: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1 條
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
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
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附表。
 (備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一九
  ) 第 12790 頁)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31 條
  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
  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
  為第四等責任分數。其計算方法如左表:
  ┌───────┬─┬──┬─┬──┬─┐
  │  處      分  │一│一六│二│二六│三│
  │              │  │    │  │    │  │
  │              │  │    │  │    │  │
  │  期      間  │年│年月│年│年月│年│
  ├───────┼─┼──┼─┼──┼─┤
  │\各等\ 等   │  │    │  │    │  │
  │責\ 責 \    │一│ 二 │三│ 四 │五│
  │任總\ 任 \級│八│ 七 │六│ 五 │四│
  │分數  \分收\│0│ 0 │0│ 0 │0│
  ├───────┼─┼──┼─┼──┼─┤
  │      第      │  │ 一 │一│ 一 │二│
  │      一      │七│ 0 │四│ 八 │一│
  │      等      │二│ 八 │四│ 0 │六│
  ├───────┼─┼──┼─┼──┼─┤
  │      第      │  │    │一│ 一 │一│
  │      二      │五│ 八 │0│ 三 │六│
  │      等      │四│ 一 │八│ 五 │二│
  ├───────┼─┼──┼─┼──┼─┤
  │      第      │  │    │  │    │一│
  │      三      │三│ 五 │七│ 九 │0│
  │      等      │六│ 四 │二│ 0 │八│
  ├───────┼─┼──┼─┼──┼─┤
  │      第      │  │    │  │    │  │
  │      四      │一│ 二 │三│ 四 │五│
  │      等      │八│ 七 │六│ 五 │四│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