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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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1 條
受感訓處分人禁用菸酒。但得許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 感訓處所對於戒菸之受感訓處分人應給予適當之獎勵。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21 條
受感訓處分人禁用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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