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7 條
感訓處所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宗教信仰,舉辦宗教宣導。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7 條
  感訓處所得依感訓處分人之宗教信仰,舉辦宗教宣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