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0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6 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轉導。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6 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輔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