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6 07: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6 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轉導。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
第 16 條
  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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