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6 條
勞動能率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七十計算之。
前項之分配方式採勞動能率制,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按實際完成工作數量。
二、按實際工作日數。
三、無法依前二款辦理者,由作業承辦人員斟酌作業性質、難易程度、作
    業產能、作業者辛勞程度及其他情形,提教輔小組審議。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