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1 23:5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 7 條
凡逾保存期限之文卷,如仍有保存價值,得繼續保存,不宜銷燬,俟保存 價值消失,再行報燬。
民國 78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凡逾期保存期限之文卷,如仍有保存價值,得繼續保存,不宜銷燬,俟保存價值消失,再 行報燬。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