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 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
依本辦法保管或儲存現金者,監獄應填發手摺,交由受刑人收執支用。支 用完訖時繳銷之,出監時亦同。
受刑人因購物品或其他用途,聲請支用保管之金錢、儲存之勞作金,應將 用途、金額,填具申請書,連同手摺,陳由機關長官核准後,送交經辦人 員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由經辦人員保存。
受刑人因購物品或其他用途,聲請支用保管之金錢、儲存之勞作金,應將用途、金額,填 具申請書,連同手摺,陳由機關長官核准後,送交經辦人員辦理。 前項申請書,應由經辦人員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