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3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3 條
本規程所稱之受處分人,係指依法宣付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人。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本規程所稱之受處分人,係指依法宣付感化教育或強制工作之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