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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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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3 條
各等受處分人之處遇如附表四。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處遇,如按其性質有變更前項規定之必要者,得報請 法務部變更之。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
第 13 條
各等受處分人之處遇如附表四。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處遇,如按其性質有變更前項規定之必要者,得報請 法務部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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