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8 條
依前二條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持有危害處所秩序及安全之物品,得視情節要
求其退回、交由家屬或適當之人領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有犯罪
嫌疑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告發或移交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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