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第 4 條
執行處所之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人員,應視戒護人員執行勤務情形,予以
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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