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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少年感化教育應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並以知識教育配合實施,以達
成左列目標:
一、樹立正確之道德觀念。
二、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三、訓練實用之謀生技能。
四、灌輸必要之國民知識。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6 條
  少年感化教育應注重品德教育及技能教育,並知職教育配合實施,以達成左列目標:
  一、樹立正確之道德觀念。
  二、養成良好之生活習慣。
  三、訓練實用之謀生技能。
  四、灌輸必要之國民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