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1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輔育,以採用學校、家庭或個別教育方式,配合實 施之。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5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輔育,以採用學校、家庭或個別教育方式,配合實施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