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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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在院學生,男女分別管理,得合班上課。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3 條
在院學生,男女分別管理,得合班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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