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4 條
輔育院之知識教育,以教授德育、常識、應用文等課程為主,每週教學時
數以十八小時為原則,其時數之分配,由其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14 條
笫十四條
  輔育院之知識教育,以教授德育、常識、應用文等課程為主,每週教學時數以十八小時為
  原則,其時數之分配,由其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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