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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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習藝班,或辦理建教合作班。
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第 12 條
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習藝班,或辦理建教合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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