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8 條
少年輔育院分設教務、訓導、保健、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
薦派;承院長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8 條
少年輔育院分設教務、訓導、保健、總務四組,每組置組長一人,薦任或
薦派;承院長之命,掌理各該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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