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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40 條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
    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
    ,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
    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三、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前項實施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民國 7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40 條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  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
    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  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
    ,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
    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三  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前項實施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40 條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  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
    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  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
    ,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
    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三  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前項實施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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