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9 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7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39 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9 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