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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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8 條
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8 條
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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