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5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6 條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 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6 條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 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