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2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5 條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 保存之。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5 條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 保存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