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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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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1 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1 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物品及其應得之獎金,應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其 他最近親屬具領。逾一年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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