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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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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0 條
學生在院內死亡者,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 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0 條
學生在院內死亡者,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 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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