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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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3 條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 利,得合班授課。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3 條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 利,得合班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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