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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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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8 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 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 或團體。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8 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 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 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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