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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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6 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6 條
學生入院時,應告以應遵守之事項,並應將院內各主管人員姓名及接見、 通訊等有關章則,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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