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3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3 條
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3 條
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