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3 條
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3 條
學生入院時,應製作調查表,並捺印指紋及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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