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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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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2 條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 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 資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2 條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 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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