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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8 02: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1 條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
列各種委員會:
一、習藝指導委員會。
二、保健指導委員會。
三、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四、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1 條
少年輔育院為指導習藝、保健、心理衛生及就學、就業之實施,得設立左
列各種委員會:
一  習藝指導委員會。
二  保健指導委員會。
三  心理衛生指導委員會。
四  就學就業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由院長延聘社會熱心人士或專家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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