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20 條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
院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
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
之,提報院務委員會。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20 條
少年輔育院設院務委員會,由院長、秘書、組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以
院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管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院內行政之重
要事項,應經院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院長行
之,提報院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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