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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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9 條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9 條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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