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9 條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9 條
少年輔育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人事佐理員一人至三人,委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