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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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8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8 條
少年輔育院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主計佐理員二人至四人,委任 ;依法辦理主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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