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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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7 條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7 條
少年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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