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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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 16 條
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 作。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訂定
第 16 條
少年輔育院得用雇員十六人至三十六人,分別擔任戒護、紀錄或繕寫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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