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6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36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
一  告誡。
二  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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