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32 條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
所規定之課程。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第 32 條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
所規定之課程。
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32 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應予獎賞:
一  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二  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32 條
前條之獎賞方法如左:
一  公開嘉獎。
二  給與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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