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止,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但經少年觀 護所所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 限。 前項作業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作業成品之盈餘,得 充獎勵作業少年之用。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 所規定之課程。